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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月光宝盒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月光宝盒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路××综合楼裙楼××楼××区,组织机构代码79××30。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月光宝盒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路××综合楼裙楼××楼××区,组织机构代码79××30。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市××区××路××单××号,身份证号码为×××1554,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厂××宿舍××大厦××层,组织机构代码80××08-2。

法定代表人:姚某。

委托代理人:余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月光宝盒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光宝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知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于2001年12月31日出具软著登字第001364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记载:登记号2001SR6709,软件名称《大富翁六》软件V1.0,著作权人软星科技公司,并注明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及申请人的申报,经审查,推定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自2001年12月20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软星科技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大富翁6”的合法出版物,该合法出版物的外包装正面及背面的下方均注明“软星科技公司”制作,正面还标明售价为人民币29元。其中的内容包括游戏说明一本、光盘一张,光盘上标明“软星科技公司制作”。

2011年4月8日,软星科技公司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年4月9日,上述公证处公证员与软星科技公司代理人周某某来到深圳市××区××路××综合楼裙楼××楼内的月某某盒网吧,公证处公证员使用公证处数码相机对该网吧外观进行了拍照。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周某某在该网吧的前台办理了上机卡。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周某某在该网吧内随机选择一台计算机,并在计算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

1、启动计算机并登录;

2、在桌面新建文档并命名为“月光宝盒20110409”,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对显示器桌面进行截屏,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月光宝盒20110409”文档中;

3、回到桌面,点击名为“单击游戏”的图标,出现游戏菜单窗口,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游戏菜单窗口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文档中。

4、回到上述窗口,在搜索栏内输入“大富翁”,出现搜索结果窗口,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文档中。

5、回到上述界面,点击“大富翁6”图标,将鼠标对准“启动”,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文档中。

6、回到上述界面,点击“启动”,出现一界面,将鼠标对准“单人游戏”,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文档中。

7、回到上述窗口,点击“新游戏”,出现“选择地图”界面,将鼠标对准“确定”,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文档中。

8、回到上述界面,点击“确定”,出现“选项设定”界面,将鼠标对准“开始”,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文档中。

9、回到上述界面,点击“开始”,出现一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文档中。

10、回到上述界面,进入游戏,随机选择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文档中。

11、回到上述界面,点击右上角图标,出现一对话框,将鼠标对准“退出游戏”,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文档中。

12、退出该游戏,关闭所有界面,将“月光宝盒20110409”文档发送至公证员指定的电子邮箱。

取证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回到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将上述发送至指定邮箱的“月光宝盒20110409”文档下载后刻录成光盘一张存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中。

2011年6月30日,北京市××公证处出具了(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278号公证书确认上述操作过程。

将软星科技公司提交的涉案游戏的合法出版物所附光盘安装后运行,出现“大富翁6”游戏菜单窗口,点击进入游戏后,出现“新游戏、读取游戏、系统、退出”等选项的界面,点击界面上“新游戏”选项,左上角出现“选择地图”的界面,右边出现“埃及”的图片,点击右下角的“确认”,左上角出现“选项设定”的界面,中间出现“孙××美”的图像,点击左下角的“开始”,进入游戏界面,点击界面右上角图标,弹出“游戏选单”对话框,点击对话框内“退出游戏”,出现最初的“大富翁6”游戏菜单窗口,选择“退出”,游戏结束。

经比对合法出版物所附光盘出现的界面内容与侵权公证书所附光盘的截图内容,两者在界面构图的背景内容、整体与细节、选择按键及游戏配置的内容完全一致。月光宝盒公司并未向法庭提供运行侵权公证书所附光盘内游戏截图的源程序。

软星科技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公证费发票一张,收款人为北京市××公证处,付款人为软星科技公司,付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本案中,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及合法出版物的署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软星科技公司是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该权利处于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软星科技公司作为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计算机软件的各项权利。

软星科技公司提交的涉案游戏的合法出版物背面显示有“2007软星科技公司保留一切权利”的字样,这表明该出版物至少在2007年就已公开出版,月光宝盒公司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月光宝盒公司服务器或电脑上是否安装了软星科技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278号公证书的记载,公证地点发生于月光宝盒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地址内;其次,被控侵权软件为单机游戏软件,月光宝盒公司提交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在该公证事项取证的电脑中的涉案单机游戏软件系由月光宝盒公司外的第三方所提供,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月光宝盒公司电脑上安装了软星科技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