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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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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司法质效的内生动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陈卫东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8
摘要:提升司法质效的内生动力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不仅符合我国当前案多人少的司法实际,还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促进了司法公正。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了司法质效,优化了司法资源的配置。

  案件繁简分流,简单说来,是指在立案后,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将案件区分为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对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简案快审,难案精审,以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与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导致了纠纷的增加与犯罪率的上升,在实体法律对各式各样的行为进行规范与调整的同时,也需要对性质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良性的司法要求推进案件的繁简分流。

  一、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性

  (一)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

  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着案多人少问题的严峻挑战,犯罪轻型化与立案登记制改革等一系列举措的适用,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与解决司法纠纷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愈发明显。2014年全国法院各类一审案件收案948万件,其中一审民事案件收案数量高达830万件,一审刑事收案数量也已突破100万,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的趋势愈发明显。如何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来处理逐年增多的案件一直是司法改革的一大难题,在现有的司法资源下,推进案件的繁简分流,有效配置司法资源,是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可行之道。

  从现实情况看,对案件的繁简分流是法院必须面对的课题,在施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背景下,若一味地对所有案件按照一般的审理思路与审理程序进行处理,只会导致案件积压,不仅不能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还可能因诉讼的迟延导致矛盾激化与司法公信力下降。

  (二)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公正是司法的永恒追求,司法的首要价值就在于维护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同时,效率是司法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可以说效率是公正的第二涵义,尽可能高效地解决纠纷也是一种公正,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任何一个国家在构建本国的司法制度时,都必须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公正是一个囊括了多种涵义的词,从微观的角度看,公正既指每个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也包括案件的审理程序,结果与实体都要公正;从宏观的角度看,在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公正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公正需要消耗社会资源,可以说公正是多种资源保障下的结果。所以宏观上公正就不仅指具体案件的当事人的公正,还包括其他案件的当事人的公正。法院为了保证确定的公正而对某几个案件花费巨大的精力进行审理,那其他案件就只能排队等待,彼之公正也就成了他之不公正。司法制度不是仅指某几个案件,而是从宏观上对所有案件进行规范与调整,效率也是一种公正。

  对所有案件不加区别地适用同一程序进行审理所得的仅是形式上的公正,既难求得实质公正,也难求得司法高效。效率不是指草率结案,也不是指盲目地快速审理,而是指在对有限的司法资源有清楚认识的前提下,能将既有的司法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使司法资源的利用最大化,资源物尽其用,案件各行其道。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目的是,立足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利用司法资源,更有效率地求得司法公正。

  二、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具体意见的合理性

  文件针对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出了22条意见。这些意见将如何进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具体化,使繁简分流不再只是空泛的口号。其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从程序的整体角度把握案件的繁简分流

  针对案件的繁简分流工作,文件提出的意见不仅限于立案,还包括送达方式、庭审、裁判文书等各个方面。案件的繁简分流不是仅在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简单的分开处理,而是在程序的各个环节贯彻繁简分流的理念,真正做到当简则简,该繁则繁,繁简得当。具体而言,文件要求在立案环节地方各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确保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审判业务部门或者速裁团队及时审理,系列性案件、群体性案件、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立案阶段是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最基础的阶段,只有将这个阶段的分流工作做好,后续的工作才能更好地进行,也才能真正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的目的。对此,确定案件区分的标准就十分重要,何谓简单案件?何谓复杂案件?只有制定一个相对统一的区分标准,才能避免造成司法程序混乱与司法不公。在审理方面,创新刑事速裁程序,对民事案件要积极适用督促程序,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改进三大性质案件的审理方式,这有利于促进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实践中存在大量案情诉求相似的案件,针对系列性或群体性案件,选取个别案件进行示范性诉讼,有利于发挥司法判例的作用,带动案件的高效处理,也避免了因类似案件处理结果的巨大不同而带来的上访上诉。在审理程序上,文件还提出要对送达方式、开庭审理方式、宣判时间、庭审记录等进行改革,既注重从整体程序上把握案件的繁简分流,同时也着眼于程序的具体方面的改革,有利于真正贯彻案件繁简分流的目的,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有效发挥信息网络技术的作用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也与信息科技紧密相连。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应对相关诉讼程序进行信息化改革,以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节约司法成本。对于推进案件的繁简分流,文件注重发挥电子信息技术的作用。例如在送达方式上,主张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如今科学技术已经渗透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送达是常见的司法活动,但是受限于实践情况与当事人具体情况,可能出现难于送达、送达时间过长等情况,建立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积极利用电子信息送达技术,既能保证送达程序的公开性与透明性,促进程序公正,也能便于当事人了解送达情况。电子送达既能节约司法资源,也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此外,在开庭方式与庭审记录方面,文件也倡导积极发挥电子信息技术的作用。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争议不大、案情并不复杂,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既节约了当事人的司法成本,也能促进讼争案件的及时快速处理。目前我国法院是由书记员对法庭的审理活动进行手打记录,这实际上也是司法资源的消耗,积极探索利用电子录音录像、语音生成文字等方式代替书记员进行庭审记录,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三)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探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和缓宽容、繁简分流的刑事司法制度,既有对实体法的冲击和影响,也有对刑事诉讼程序多元化的更高要求。文件主张要探索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对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具体审理方式与程序相应简化,这对于缓解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之间的紧张关系具有特殊意义。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紧紧围绕刑事司法实践的需求,着眼于合理优化司法资源的迫切需要,积极推动诉讼程序多元化程序构建,使认罪的案件进入快速“绿色通道”,不认罪案件精雕细琢。除了提倡进行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外,文件还要求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综治组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各类治理主体发挥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司法具有终局性,通常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发挥其他机构组织定纷止争的作用,积极调解,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

  司法是多人参与的活动,不仅包括法官、检察官等代表国家机构行使职权的人,还包括向法院寻求纠纷解决之道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等。推进案件的繁简分流,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不仅要改革程序,还要注重发挥参与人的作用。正如文件中所建议的,提升人案配比的科学性,切实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积极引导当事人诚实理性诉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节约司法资源,促进我国司法程序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综上,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不仅符合我国当前案多人少的司法实际,还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促进了司法公正。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了司法质效,优化了司法资源的配置。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陈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