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法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法律思考(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由于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完全依赖于义务人的自觉履行,因此,为了保障执行和解协议得以顺利履行,实践中权利人通常会要求义务人或者案外人提供担保。但由于我国只有针对执行担保的法律规定,对于

  由于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完全依赖于义务人的自觉履行,因此,为了保障执行和解协议得以顺利履行,实践中权利人通常会要求义务人或者案外人提供担保。但由于我国只有针对执行担保的法律规定,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执行和解中的担保并不是针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并且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对此,笔者建议可作如下改革:法院执行机构在收到涉及担保的执行和解协议时,告知其目前法律上存在的不足,在双方一致同意执行和解的担保协议效力及于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可以把该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变更为执行担保,以执行担保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使得该担保置于《民事诉讼法》的约束下。这样,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时,法院执行机构即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使执行和解中的担保真正起到担保的作用,并在法律对此进行完善前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最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从法律上确认执行和解担保的效力。

  (四)完善民事执行和解的救济措施

  对于执行和解的救济,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一种措施,并且还不完善,存有弊端,这样根本无法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救济制度的缺失是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一大缺陷,因此,必须从多方面着手,建立和完善执行和解中的救济制度。

  1、完善权利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救济制度

  在现行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下,对于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利人只有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才能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对义务人在此期间恶意转移财产、降低履行能力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的特点,和解协议一旦生效即意味着权利人通过有条件地放弃了若干权利和利益,来换取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这对权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倘若不赋予其一定的保障权利,将对权利人十分不利。为此,应当把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权利扩展到整个和解协议的履行过程当中,充分保障权利人的抗辩权。但是,权利人行使权利也需要一定的限制,防止权利人滥用自己的权利而损害他人利益,在此,可以借鉴《合同法》中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来限制权利人的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权,即权利人要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述法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才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执行和解协议作为一类特殊的民事合同,其特殊性表现在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意味着权利人不仅放弃了部分实体权利,而且排除了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因此,应当完善权利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救济制度,才能更加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义务人借执行和解逃避执行。

  2、建立违约救济制度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导致当事人任意反悔,使执行和解制度的作用无法得到发挥。在民事合同领域,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是要承担补偿性或惩罚性的违约责任的。前文提到过,执行和解协议具有私法性,是一类特殊的民事合同,因此也应当适用民事合同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当事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这样规定:“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利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执行根据的执行,并可要求义务人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但应当扣除已执行和已按和解协议履行的部分。”[④]迟延履行金是义务人履行完义务后,另付给权利人的财产,这是对义务人的一种惩罚,因此该条规定的是惩罚性的违约责任,事实上,也需要这种惩罚性的违约救济措施,加强对违约人的威慑力度,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和解协议。同时,当事人可以就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向执行该案的执行法庭起诉,由执行法庭来审理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并且实行一审终审制,这样既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缩短诉讼时间、减少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

  [①]彼得·施罗塞尔.关于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几个问题的思考【M】.载自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11),P93-94.

  [②]李慧.论民事执行和解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载自中国知网,2009.

  [③]实质上是权利在原则下的使用问题,实体权利需在原则规制下才有可能完整地发挥其作用,才能做到权利不被滥用。

  [④] 杨荣馨.《强制执行法立法的探索与构建——中国强制执行法(试拟稿)条文与释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P39.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