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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现审判权本源性的“独立雄姿”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审判作为公民权利行使及社会公正实现的最后保障,公正始终是其孜孜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据此,审判权“不受任何约束的超然中立地位”之确立便成为必然。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唯此,方能保证程序公正、体现法官形象公正,并最终实现

  审判作为公民权利行使及社会公正实现的最后保障,公正始终是其孜孜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据此,审判权“不受任何约束的超然中立地位”之确立便成为必然。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唯此,方能保证程序公正、体现法官形象公正,并最终实现实体公正。然而,源于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司法行政合一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导致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法官非职业化之弊端,不仅严重影响了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而且不利于保证司法公正。

  对审判权的“限制理解”

  审判权在由多种因素酿造的“化合物”的夹击之下,不仅未能展现出本源性的“独立雄姿”地位,反而呈现出衰弱颓败之弱势。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已成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要务之一。由青年学者李雷等著、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审判监督体系研究》一书,选择在审判权“摆脱桎梏、重获自由”的浓烈改革导向氛围中与读者见面,颇有“旧伤未愈、又添新恨”之意味,显得似乎多少有些“不合时宜”。

  然而,正是作者的这种“反常举动”,突显出作者的深刻思索:审判权独立之后又当如何?这无疑又会回归权力制约的古老命题: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审判监督体系研究》一书则是期冀探讨审判权在逃离非正常性因素的侵入之后,将其纳入规范化的“法治制约框架”。这种对审判权的“限制理解”,既可有效保证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亦能在制度框架内防止审判权失控。显然,作者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对审判权客观理性的审视,于司法公正而言,大有裨益!

  加强人大监督审判的刚性

  “国家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此是法之常理,亦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审判体现人民主权,其对审判的监督是我国审判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审判的高调定位和正统地位,承载着民众对其作用发挥的殷殷期盼。

  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似乎才是人大监督审判的真实写照。一方面,受制于监督力量和思维意识之影响,人大对审判工作的宏观监督形式化、柔性化色彩浓厚,监督作用有限;另一方面,关于个案监督这一历久弥新的话题之争论仍然喋喋不休,人大对审判工作的微观聚焦往往落下干预审判独立之口实,监督理据不足。由此导致人大监督审判在具体实践中陷入“疲软”与“跑偏”的两难境地。

  针对此种情况,《审判监督体系研究》一书则以实证为据,详解人大监督审判的体制、机制、意识和文化障碍,并旗帜鲜明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人大监督审判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人大监督权和法院独立审判权之间应当建立一种动态平衡:既能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又能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进而维护司法公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把公正作为法治的生命线。毋庸置疑,守卫司法公平正义的防线,人大不能缺位。作者在强调人大监督审判“刚性”的同时,坚持人大监督审判的介入正当,无疑契合了当前民众对法治中国的期盼。

  破解检察监督的顽疾

  尽管学界对检察权性质的认识尚存争议,但对宪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表述却是深表认同。检察监督审判是权力制约理论的直接体现,加之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中有颇多交集,这为检察监督审判提供了诸多“便利”。然而,理论上的正当性和操作中的便利性并未产生检察监督审判的有效性。

  尽管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全面加强了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但无论是从全国检察机关总体形势来看,还是从各地人民检察院局部来看,当前的诉讼监督远远未达预期。正如学者傅郁林所言,“这种宪法式的授权不仅没有澄清混乱或消除争端,反而制造了更多混乱,因而必将导致适用和解释中的更多争端”。此种法律规定中的原则表达,往往成为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掣肘:要么“扯皮打架,一片混乱”,要么“歌舞升平,一片和谐”。同时,检察监督以事后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审判机关的“补救性修复”则会产生监督的“回溯性困难”。

  面临检察监督多年累积的顽疾,《审判监督体系研究》一书针对性地开出了三副药方:程序监督(监督正当)、专门监督(监督有效)、主动监督(监督可行)。可以预见,上述举措会在相当程度上缓解检察监督之痛。需要说明的是,检察监督审判是纠治诉讼活动违法的方式之一,企图“毕其功于一役”,依仗检察监督来解决人民法院诉讼活动中存在的全部问题显然并不可靠。作者务实的“诊治之道”值得借鉴。

  媒体与审判之间的良性关系

  媒体与审判之间的张力,其把控难度实难言表。媒体报道司法活动是表达自由、公众知情权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司法独立、司法权威等公共利益需要媒体引领的公共舆论给司法留有足够的空间,私人权益如当事人得以公平审判的权利,隐私权等也将限制媒体的表达自由和公众知情权。正因如此,人民法院对于媒体可谓爱恨交织。媒体监督居于限度之内,其可发挥监督司法之功效,媒体监督失之偏颇,则可能背上媒体审判之恶名。媒体之于审判是一柄双刃剑。在中国语境下,“媒体影响舆论,民众绑架司法,司法服从民意”的案件处理模式并不鲜见,尽管此种结果达成了令多方满意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纠正了“立法瑕疵”。但总体而言,媒体间接控制司法的做法既无益于司法权威之树立,也无助于法治中国之建设。在媒体与审判关系的无限纠结中,《审判监督体系研究》一书则对媒体与审判之间的关系给出了简洁的回答:坚守与宽容。一方面,在价值位阶的权衡中,媒体的表达自由优先;另一方面,事关司法公正价值实现时,媒体应当有所限制。作者在处理疑难为题时化繁为简的处理方式实为难得。

  一般而言,以权力制约权力,盖因权力的“力量性”而效果更为明显,但绝不能因此而忽略权利对权力的约束作用。在审判监督的多方主体中,民众对审判的监督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民众参与司法的程度,也昭示着司法过程的透明度。正如作者所述,审判监督体系就是将不同主体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行为进行有效整合,使其协调运行实现司法公正、公信的一系列运行方式。《审判监督体系研究》一书则全面阐述了审判监督中参与的多方力量,无愧“体系研究”之名,于理论界、实务界均有颇多借鉴之义。

责任编辑:苏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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