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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瑶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刑执字第1268号 罪犯肖瑶,男,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城隍镇新华村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1年9月29日以(2011)浉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刑执字第1268号
罪犯肖瑶,男,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城隍镇新华村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1年9月29日以(2011)浉刑一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至二0一九年年五月十一日止。宣判后,2011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曹肖瑶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以来,该犯在信阳市内多次向吸毒人员段某、杨某、陈某等人贩卖毒品,2011年5月11日22时许在该犯住处缴获毒品冰毒16.4克,麻古0.4克。
罪犯肖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肖瑶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至二0一八年年八月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 倩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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