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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世明脱逃罪、诈骗罪、拐卖妇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刑执字第1257号 罪犯梅世明,男,194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曾因犯诈骗罪、拐卖妇女罪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1974年6月5日起至1984年6月4日止;1981年1月1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刑执字第1257号
罪犯梅世明,男,194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曾因犯诈骗罪、拐卖妇女罪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1974年6月5日起至1984年6月4日止;1981年1月13日脱逃,2011年11月11日被抓获。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以(2011)罗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梅世明犯脱逃罪、诈骗罪、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刑期自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至二0一八年三月十七日止。2012年1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梅世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1973年2月,被告采取卑鄙手段,与有夫之妇何某勾搭成奸后,将其领到家和妻子同睡一床,其妻被迫离婚,后将何某拐骗到外地长期流窜,冒充夫妻,非法同居,造成何某夫找何某母要人,何母气恼投水自杀.74年4月,被告窜到固始县,以谈恋爱为名将张某奸污.几年来,被告偷盗和诈骗集体和私人款200余元.1981年1月13日中午时,被告人以买酒为名逃离改造场所。
罪犯梅世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梅世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梅世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至二0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 倩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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