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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燕、王金平申请执行信阳市鲇鱼山水库管理局生命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476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汉族,1992年4月出生,住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王金平,女,汉族,1993年1月出生,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信阳市鲇鱼山水库管理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燕、王金平与被执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476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汉族,1992年4月出生,住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王金平,女,汉族,1993年1月出生,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信阳市鲇鱼山水库管理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燕、王金平与被执行人信阳市鲇鱼山水库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鲇鱼山水库管理局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青松

执行员  柳学生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向依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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