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476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汉族,1992年4月出生,住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王金平,女,汉族,1993年1月出生,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信阳市鲇鱼山水库管理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燕、王金平与被执行人信阳市鲇鱼山水库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鲇鱼山水库管理局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青松 执行员 柳学生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向依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