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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明、唐河县政府、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为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行终字第0010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汤明。 委托代理人孙书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河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皮书祥,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玉超,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志恒,河南恒阳律师事务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行终字第0010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汤明。
委托代理人孙书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河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皮书祥,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玉超,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志恒,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德川,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秀林,滨河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长。
委托代理人崔玉增,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汤明因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汤明的委托代理人孙书华,被上诉人唐河县规划局委托代理人朱玉超、李志恒,被上诉人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崔玉增、袁秀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谦
审判员  尹应哲
审判员  宋汉亭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立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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