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889号 原告冀晓娟,女,汉族,1975年3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强、古成进,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云峰,男,汉族,1976年3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登攀,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生。 被告王留旗,男,汉族,1975年4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登攀,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志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柱,该公司员工。 原告冀晓娟与被告李云峰、王留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晓娟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强,被告李云峰和王留旗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登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冀晓娟诉称,2013年10月19日4时20分许,被告李云峰驾驶豫AR5812号货车沿南四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四环北徐庄村口时,与原告所有的豫A202M1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李云峰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车辆经郑州市中原区郑港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估价,车损为31935元,被告李云峰对原告的车损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王留旗系豫AR5812号货车的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系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3193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云峰、王留旗辩称,事故发生后让原告去4S店维修,但是原告不去,原告要求去汽车维修厂维修,但是维修费用过高,保险公司不承担,我后来给了原告2000元,是为了给汽修厂费用,然后把车提出来去4S店维修,原告也没有给我打条。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若交通事故真实发生,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的限额内进行赔付。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9日4时20分许,被告李云峰驾驶豫AR5812号货车沿南四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四环北徐庄村口时,与何少宾驾驶豫A202M1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何少宾和豫A202M1号轿车乘车人徐建波受伤。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李云峰负事故全部责任,何少宾、徐建波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救援费1900元。后原告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豫A202M1号轿车车损情况进行评估,经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畅达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机动车评估报告书,确认车损价值为23156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000元。 另查明,豫A202M1号轿车的所有人是原告冀晓娟。豫AR5812号货车的所有人是被告王留旗,被告李云峰是被告王留旗的雇佣司机,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500000元不计免赔)。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救援费发票、河南畅达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机动车评估报告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李云峰驾驶豫AR5812号货车与何少宾驾驶豫A202M1号轿车行驶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何少宾和豫A202M1号轿车乘车人徐建波受伤,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李云峰负事故全部责任,何少宾、徐建波无责任。因豫AR5812号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关于车辆损失(23156元)、救援费(1900元)的主张合理,予以支持;原告关于停车费的主张,缺乏相关证据,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因上述数额未超出保险范围,故被告李云峰、王留旗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冀晓娟车辆损失23156元、救援费1900元,共计25056元; 二、驳回原告冀晓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元,由原告冀晓娟负担66元,被告李云峰、王留旗负担500元;评估费2000元,由被告李云峰、王留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张 波 人民陪审员 田玉才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瑞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