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274号 申请人赵书敏,女,1964年6月1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郭永新,男,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 申请人赵书敏申请执行郭永新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了(2014)上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书敏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在本辖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故将该案委托至被执行人郭永新的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案件予以委托执行,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274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马占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