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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书敏与郭永新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274号 申请人赵书敏,女,1964年6月1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郭永新,男,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 申请人赵书敏申请执行郭永新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6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274号
申请人赵书敏,女,1964年6月1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郭永新,男,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
申请人赵书敏申请执行郭永新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了(2014)上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书敏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在本辖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故将该案委托至被执行人郭永新的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案件予以委托执行,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274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马占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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