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519-1号 原告赵崇光,男,1991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曹金辉,男,1982年12月8日生,汉族。 被告张威威,男,成年,汉族。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崇光诉被告曹金辉、被告张威威、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崇光于2014年10月21日以因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崇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崇光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崇光负担。 审 判 长 禹红岩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郝文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