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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爱香与杨鸿瑞、杨鹏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749号 原告赵爱香,女,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龙,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鹏德,男,1950年5月28日生,汉族。 被告杨鸿瑞,男,1990年10月2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749号
原告赵爱香,女,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龙,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鹏德,男,1950年5月28日生,汉族。
被告杨鸿瑞,男,1990年10月2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碧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香诉被告杨鸿瑞、杨鹏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爱香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爱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爱香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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