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3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汉彩悦动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佳,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市新安县东沙煤矿。 法定代表人:郭东亚,总经理。 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新安县恒祥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晋康玲,总经理。 关于北京汉彩悦动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新安县东沙煤矿、义煤集团新安县恒祥煤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3日立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了50000元,剩余款项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北京汉彩悦动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汉彩悦动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