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2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 被执行人王永贵 被执行人王保兴 被执行人王保贵 被执行人尚志花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诉王保兴、王保贵、尚志花、王永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永贵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账户的存款,暂停支付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志鸿 审判员 :高斌魁 审判员 :刘军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志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