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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与赵清华、张松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794号 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 被执行人赵清华。 那种笑容张松江。 太平庄信用社诉赵清华、张松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794号

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

被执行人赵清华。

那种笑容张松江。

太平庄信用社诉赵清华、张松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赵清华在你行存款2000元。

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志鸿

审判员 :刘军喜

审判员 :高斌魁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志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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