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17号 申请执行人梁宏录。 被执行人张学广。 申请执行人梁宏录与被执行人张学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宏录与被执行人张学广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张学广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了所应承担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同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