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孙士保、宋选莲、孙崇成、刘光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成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信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被告人鲁成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士保、宋选莲、孙崇成、刘光珍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52265.59元(含已付35000元)。执行标的为217265.59元。本院于2014年元月26日立案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鲁成存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通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同时对其家庭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杨寨村民委员会也出具了被执行人鲁成存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鲁成存正在服刑期间,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刚 审判员 史训利 审判员 曾 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