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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蔡水战因与被申请人蔡彦彬、贾彦明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水战,别名蔡水占,男,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发勤,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孟晓红,新郑市新建法律服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水战,别名蔡水占,男,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发勤,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孟晓红,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彦彬,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彦明,男,汉族,1957年9月29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蔡水战因与被申请人蔡彦彬、贾彦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水战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蔡彦彬均是到贾彦明家中盖房的雇工,蔡彦彬在2008年12月5日的盖房过程中受伤是因其自己违规操作造成的,原审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此次治疗费用80%的赔偿责任不当。另申请人在蔡彦彬住院期间委托中间人给了其20000元,原审未认定系认定事实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已生效的(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对蔡彦彬的前期各项治疗费用的赔偿已作出判决,判令申请人蔡水战承担蔡彦彬各项治疗费用80%的赔偿责任,本案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仍判令申请人蔡水战承担蔡彦彬的后期各项治疗费用的8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另申请人蔡水战称在蔡彦彬住院期间委托中间人给了其20000元,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院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蔡水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水战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