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岳新,女,汉族,1976年12月28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顺,男,汉族,1972年12月11日生。 再审申请人岳新因与被申请人张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岳新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并没有放弃分割房屋,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岳新与被申请人张顺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协商一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无共同房屋和其他财产需要分割。也就是说,岳新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已自愿放弃分割房屋。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岳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岳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