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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刘好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玉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程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玉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程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江丽,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好亮,男,汉族,1955年4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合适,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刘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峰、韩程伟,被上诉人河南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江丽,原审被告刘好亮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合适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上诉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04.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岳修文
审判员  刘富江
审判员  崔凤茹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晓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