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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某赌博、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某某(绰号猩猩),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同年8月1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某某(绰号猩猩),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4)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某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某某及其辩护人董保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朱某某(已判处刑罚)在安阳市北关区火车站如家快捷酒店十二楼1202房间内利用麻将饼牌推饼的方式组织王某甲、王某乙等数十人进行赌博,长达十余天。受朱某某安排,被告人商某某在该赌场内负责放贷、放风、码牌等,得报酬五千余元。2012年4月25日晚,朱某某因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未能归还所欠赌债,纠集商某某等十余人在安阳市火车站和谐宾馆二楼一个房间对王某乙、王某甲进行殴打后,将两人拉至安阳市高庄乡将台村的田地里面逼迫二人筹款还债。因二人无法还债,逼迫王某甲将衣服脱掉挨冻。后又将王某甲、王某乙两人拉至安阳市景易苑商务会所内进行看管,直至4月26日中午被民警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照片、接处警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同案犯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丙、郑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商某某及同案犯朱某某、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协助他人聚众赌博;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商某某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商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辩护人所提商某某系从犯,主动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商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世杰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石云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