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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平与栗银财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139号 申请人刘元平 被执行人栗银财 刘元平诉栗银财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栗银财在你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暂停支付,冻结期限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139号

申请人刘元平

被执行人栗银财

刘元平诉栗银财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栗银财在你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暂停支付,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清

审判员 :魏玉莲

审判员 :高斌魁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鹏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