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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新水、王勇太与付海成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159号 申请人栗新水、王勇太。 被执行人付海成。 栗新水、王勇太诉付海成劳务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付海成在你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暂停支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159号

申请人栗新水、王勇太。

被执行人付海成。

栗新水、王勇太诉付海成劳务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付海成在你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暂停支付,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清

审判员 :魏玉莲

审判员 :高斌魁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鹏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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