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031号 申请执行人龙某,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某,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龙某诉周某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5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周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周某银行存款壹拾贰万壹仟叁佰肆拾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