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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与周某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031号 申请执行人龙某,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某,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龙某诉周某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5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031号

申请执行人龙某,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某,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龙某诉周某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5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周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周某银行存款壹拾贰万壹仟叁佰肆拾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杨秀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