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申字第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凌爱荣,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宝珠,女。 再审申请人凌爱荣因与被申请人张宝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凌爱荣申请再审称:2013年3月6日,张宝珠将申请人凌爱荣推翻,致凌爱荣倒地受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虽未认定双方发生打架,但肯定了发生纠纷的事实。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凌爱荣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凌爱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