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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晓燕、张芸芸、韩书琴与张永恒、鲁延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38号 原告白晓燕,女,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 原告张芸芸,女,1993年11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晓燕,亦即本案原告。 原告韩书琴,女,1940年2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晓燕,亦即本案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38号
原告白晓燕,女,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
原告张芸芸,女,1993年11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晓燕,亦即本案原告。
原告韩书琴,女,1940年2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晓燕,亦即本案原告。
被告张永恒,男,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
被告鲁延峰,男,1982年8月25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
负责人张志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晓燕、张芸芸、韩书琴诉被告张永恒、鲁延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的(2014)荥民初字第34号原告宋馀鹏、杨桂芝诉被告张永恒、鲁延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属于同一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两案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依法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与(2014)荥民初字第34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 判 长 任丙申任丙申
人民陪审员 赵锡正赵锡正
人民陪审员 石雅丽石雅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佼皎周佼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