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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胜强、张爱强与杨利永、台前县建永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胜强,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益夏,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强,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胜强,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益夏,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强,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彩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利永,男,汉族,成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前县建永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利永,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敏,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胜强、张爱强因与被上诉人杨利永、台前县建永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胜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益夏、上诉人张爱强委托代理人岳彩建、被上诉人杨利永及其与台前县建永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彦敏

代理审判员 王利霞

代理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蓉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