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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917号 申请执行人徐春芳,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翠竹街1号。 负责人闫长国,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徐春芳申请执行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3725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俊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