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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文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156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文齐,男,1964年3月1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月26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辩护人王顺英,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县人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156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文齐,男,1964年3月1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月26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辩护人王顺英,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齐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3月份,丰海艳以找对象为由,伙同刘文齐等人诈骗范县白衣阁乡临黄集村的陈某甲彩礼8万元现金和黄金手饰8千余元,且与陈某甲举行了婚礼。婚后趁三天回门之际逃窜,后失去联系。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破案报告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文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文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文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赔被害人赔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丰海艳(女,另案处理)通过他人找到被告人刘文齐,利用丰海艳和他人“结婚”骗取钱财,并答应事成之后,给刘文齐酬金。后由刘文齐、乔志霞(另案处理)等人做媒,刘文齐冒充丰海艳的“三叔”,丰海艳化名“刘丽”,将丰海艳介绍给范县白衣阁乡临黄集村的陈某甲为“妻”。双方见面后,丰海艳以订婚“见面礼”、“订婚钱”、“媒人红包”为名,骗取被害人现金80000元和价值8600余元的黄金首饰。刘文齐得赃款8000元,已在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审理中,刘文齐主动退赔被害人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人丰海艳、乔志霞、陈某乙、吴某某、董某某的证言,刘文齐的户籍证明、照片及对其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婚姻欺诈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其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刘文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退回所得赃款的同时,又主动退赔了一部分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表示不会再危害社会,其所居住的村委会表示愿意对其监管和帮教。因此,综合刘文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文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徐 骞
审判员 石宝文
审判员 范甫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琼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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