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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156号 申请执行人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叶县廉村镇人民政府、叶县廉村镇财政所。 申请执行人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叶县廉村镇人民政府、叶县廉村镇财政所一案。叶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县廉村镇人民政府、叶县廉村镇财政所一直没有履行偿还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平执提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提级至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叶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韩俊杰 执行员 田宪民 执行员 孙自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璐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