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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1128-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58年10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9年2月16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李某某在你行的存款。 划拨金额为:只收不付。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白银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