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道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758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道军。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道军犯受贿犯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758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道军。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道军犯受贿犯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真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道军及其辩护人李文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张道军利用其担任驻马店市建设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驻马店市显达市政公司在承揽驻马店天中广场部分施工项目方面提供帮助。工程完工后,被告人张道军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某某人民币5万元。
2、2005年,被告人张道军利用其担任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中南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中南阳光城市花园小区项目协调施工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底,张道军收受中南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法人代表张某某人民币5万元。
3、2005年,被告人张道军利用其担任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驻马店骏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解决市政工程公司改制遗留问题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被告人张道军利用其担任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驻马店骏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揽工业二路投资建设项目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张道军共非法收受驻马店骏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财物四次,其中2010年10月,张道军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某人民币10万元;2011年10月,张道军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某港币10万元;2012年1月,张道军在其家中收受刘某某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购买价格人民币19万元);2013年5月,张道军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某徕卡相机一部、相机镜头二个(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6.78万元)。
4、2010年,被告人张道军利用其担任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河南巨龙升工程有限公司在驻马店文明大道连江河大桥施工项目协调施工环境、保障工程进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前,张道军收受孙某某人民币5万元。
5、2012年12月,被告人张道军利用担任驻马店市政府秘书长的职务便利,承诺为驻马店市星凯置业有限公司在协调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1月,张道军收受驻马店市星凯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牛某某丈夫张某某独山玉雕件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万元)。
6、2011年2月,被告人张道军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承诺利用担任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王某某开发的逸泉玫瑰园项目给予关照。
7、2012年2月,被告人张道军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承诺利用担任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王某某开发的逸泉玫瑰园项目给予关照。
案发后追缴追缴赃款52万元及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徕卡相机一部、相机镜头二个。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第一部分:犯罪事实的证据
认定第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行贿人张某某(男,52岁,驻马店市显达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
张某某2014年10月13日出具的证言:2005年下半年,我通过张道军的协调帮忙,顺利承揽了驻马店天中广场的两个项目,一个是天中广场三标段项目,一个是天中广场硬化及绿化项目。工程完工后,为了表示感谢,我和张道军一起吃了个饭,饭后我把事先准备好的5万元钱用纸袋装着放到他的车上,他当时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
证明:张某某通过张道军的协调帮助,承揽到驻马店市中天广场部分施工项目,事后为了表示感谢,张某某送给张道军5万元人民币。
2、被告人张道军的供述。
张道军对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某所在的显达置业在协调中天广场部分施工项目方面提供帮助,事后收受张某某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供认不讳。
2005年下半年,当时经过我的协调帮助,张某某顺利承揽了驻马店天中广场部分施工项目。由于当时为了赶工期迎接全国农贸洽谈会,工期赶得紧,有个别施工单位无法按时完工,我就把这处施工项目让张某某做,一个是天中广场三标段项目,一个是天中广场硬化及绿化项目,标的额一个500多万,一个100多万。工程完工后,张某某为了表示感谢,约我一起吃饭后,他把5万元钱用纸袋装着放到我的车上,我当时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
3、驻马店天中广场改、扩建工程(三标段)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中天广场硬化及绿化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定案单。
认定第二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行贿人张某某(男,53岁,原中南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证言。
2005年我到驻马店注册成立中南房地产开发公司,当时开发了中南阳光城市花园小区项目,项目进展顺利,有关部门也没有找我的麻烦,张道军也比较照顾我。2009年底,我请张道军吃饭后,将装有5万元现金的文件袋放到张道军车上,他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我给张道军5万元钱主要是表示感谢。
张某某2014年9月22日出具证言:中南阳光城项目在建设施工中遇到不少麻烦,例如我项目施工建筑原料进驻工地牵扯到市容管理及环境污染的相关问题,这些问题他都出面协调解决了,使我的项目能够顺利推进完工。我是出于感谢给他送的这5万元现金。
证明:张道军为中南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中南阳光城市花园小区项目协调施工方面提供帮助,事后为了表示感谢,张某某送给张道军5万元人民币。
2、被告人张道军供述。
张道军对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某所在的中南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协调施工方面提供帮助,事后收受张某某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供认不讳。
2014年9月2日第四次供述:2005年左右,张某某成立了中南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中南阳光城市花园小区项目,当时我是驻马店市建委主任,他的项目施工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协调,例如他项目施工建筑原料进驻工地牵扯到市容管理及环境污染的相关问题,我都出面帮他协调解决了。2009年底,张某某请我吃饭,饭后他把准备好的5万元现金用文件袋装着放在我的车上,我当时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张某某是出于感谢给我送的这5万元现金。
3、中南阳光城项目土地出让合同、说明一份。
证明驻马店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5年曾开发中南阳光城住宅小区。
认定第三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行贿人刘某某(男,46岁,驻马店市骏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
证明张道军曾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为驻马店市骏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公司改制、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10月,刘某某送给张道军人民币10万元;2011年10月,刘某某送给张道军港币10万元;2012年1月,刘某某送给张道军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购买价格人民币19万元);2013年5月,刘某某送给张道军徕卡相机一部、相机镜头二个(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6.78万元)。
2012年底或者2013年初的时候,张道军问我外币是什么价格,怎么换的。我公司财务说换外币手续比较麻烦,第二天我把之前去澳门带回来的10万元港币送到张道军办公室。2013年5、6月份,我在北京上课,张道军给我打电话让我在北京看看哪有卖徕卡相机的,帮忙捎一个。张道军把相机型号发给我后,我在中关村给张道军买了一个徕卡相机,包含三个镜头。2012年的时候,张道具问我驻马店哪里有卖广州本田雅阁车的,我说驻马店前进路刚开了一家广本4S店,他让我给他买一辆送过去。我问他入谁的名字,张道军说找一个可靠点的人的名字入成他的户,我就让我老表的媳妇谭仙枝拿着身份证提了一辆车,我把车开到张道军家交给他。后来听说他自己上的牌。我给张道军送钱、买相机、买车是因为张道军以前给我帮了不少忙,当时我也给张道军说过一定会表示感谢,不会让他白帮忙,下一步我可能还需要他在工程项目上给我帮忙。
刘某某2014年9月22日出具的证言:2010年10月份,我和张道军一起吃饭时,他说需要钱周转,第二天我到张道军办公室给他了10万元现金。这10万元钱到现在他没跟我提过,我也没打算要。我给他钱主要是因为张道军当建委主任和住建局局长时帮过我不少忙,我也想通过这10万元和他增进感情、拉近关系,希望他多关照我。
2005年驻马店市国资委把市住建局原下属的市政工程公司改制并将其所占土地进行拍卖,我拍这块地后有很多遗留问题,如果这些遗留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我就无法按期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张道军当时就组织人与国资委合作一年多时间把原企业矛盾化解完,为我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创造了条件。另外2008年,张道军给我推荐工业二路的投资建设项目并帮我运作,经他协调,我顺利获得该项目的建设权。平时我们关系一直搞得不错,一般我有什么事情找他,他都会给我帮忙解决。
2、被告人张道军供述,供认不讳。
2005年驻马店市国资委把市住建局原下属的二级单位示证公司改制并将其所占土地进行拍卖。刘某某竞拍这块土地后有很多遗留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刘某某就无法按期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我当时组织一班人马与国资委合作把原企业矛盾化解完。2008年的时候,驻马店实施BT模式建设市政项目后,我给他推荐工业二路的投资建设项目并帮助他进行运作。经过我的协调刘某某顺利获得该项目的建设权。2010年10月份,我和刘某某在我办公司说事,期间我老婆打电话说兑换外币的事,我让刘某某帮我问问,过了几天,刘某某到我办公室说他之前去澳门剩的有港币,他拿出一个袋子放在我办公桌上,里面有10万元港币。这10万元港币我交给我女儿张瑞,她出国旅游花费了。当时我是住建局局长,刘某某是做市政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的,他项目上的事我帮过他不少忙,他是出于感谢给我送了这10万元港币。另外,他也主要是想跟我增进感情,拉近关系。
张道军2014年9月22日第五次供述:我仔细回忆了一下,刘某某给我送那10万元港币应该是2011年10月份。
张道军2014年9月19日第二次供述:2013年5、6月份的一天,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北京中关村逛街,问我有没有需要带的。我喜欢摄影,就让刘某某帮我看看买一个徕卡相机,我把相机的具体型号用短信发给他。过了二天,刘某某带着一部徕卡相机和两个相机镜头到我办公室,我试照几张照片后就把相机收下了。我记得相机包内的小票显示价格是10.2万元。他送给我相机是因为我以前当住建局长的时候多次帮过刘某某的忙,当政府秘书长也能给他协调一些事,他为了跟我拉近关系增进感情才给我送的相机。
2010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我想和几个朋友一起做家装灯具代理生意,有10万元的资金缺口。我和刘某某一块吃饭时,我跟刘某某提到这件事,我告诉刘某某需要10万元。第二天,刘某某就掂到我办公室10万元现金。我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并跟他说我周转之后再还给你,刘某某跟我客气了一下,并说还啥还,哥你尽管用吧。这笔钱当时我也没打算再给他,他后来也没向我要过。刘某某给我送这10万元现金主要是因为我当建委主任和住建局长时帮过他不少忙,他也想通过给我送钱和我增进感情拉近关系,希望我多关照他。
2012年1月左右,我侄女张清找我说想买车。我就给刘某某打电话说想买台车,能不能让他帮忙找个熟人便宜一点,并上个好号。随后刘某某托熟人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19万元左右。刘某某把车开到我在住建局家属院的家交给我,我没跟他提车钱的事,他也没问。我专门安排刘某某把车入到可靠的人户上,后来他把手续入到他一个亲戚的户上。刘某某送给我车,是因为刘某某是做市政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当时我是住建局长,在他的项目我能帮上忙,也确实给他帮过忙,为了跟我增进感情搞好关系,刘某某才给我送了这辆本田雅阁轿车。这辆车我交给我侄女张清使用了。
3、驻马店市市政公司相关改制材料。
2007年1月驻马店骏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拍得驻马店市市政工程公司后,成立骏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4、工程承揽合同。
2009年驻马店市骏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驻马店市工业二路道路排水工程的协议书等书面材料。
2007年驻马店市骏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骏马路中段道路排水工程,2008年驻马店市骏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骏马河综合治理工程三标段,驻马店市骏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驿城大道北段道路工程三标段。
以上二份书证,印证了张道军的供述和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5、张某证言(张道军女儿,31岁,河南电视台网络部员工)。
2011年10月份,我结婚出国旅游时,我父亲给我了10万元港币让我出国时用,这10万元港币我出国期间花销了。
6、张清证言(张道军侄女,36岁,住驻马店市西平县护城河路北段)。
2012年年初的时候,我托我叔叔帮忙找熟人买车。没过多久,我叔让我去他家提了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当时我叔只告诉我车是他一个朋友的,人家不用,让我先开着用。我看行车证上显示车主是谭仙枝。
7、机动车购车手续。
张清提供的车辆购置手续显示:广州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价税合计19万元,入户人谭仙枝。
8、扣押物品清单。
侦查人员从张清处扣押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从张瑞处扣押徕卡M9-P相机一部(含两个相机镜头)。
9、鉴定意见。
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许价认鉴字(2014)277号《关于对LEICA牌相机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人:苏国宪、王健)、
鉴定意见:LEICA牌相机一部(型号:M9-P)鉴定价格为39000元,LEICA牌相机镜头一个(型号:50/2)鉴定价格为15800元,LEICA牌相机镜头一个(型号:90/2.5)鉴定价格为13000元。
认定第四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孙某某(男,50岁,河南巨龙升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
2010年10月前后我到驻马店投资文明路练江河大桥项目,张道军对我的项目一直比较照顾,项目进展很顺利。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我跟张道军联系在郑州见面,见面时我把装有5万元现金的小型车用空气清新器放到张道军车上,张道军客气一下就收下了。(卷二101-104页)
2、被告人张道军供述,供认不讳。
孙某某是郑州一家投资公司的经理,2010年10月前后到驻马店投资市政工程,当时采用BT模式投资的文明路练江河大桥项目,我当时是住建局局长,从施工环境上及进度上都比较关照对这个项目比较照顾,孙某某一直比较感激。到2011年春节前一天,我在郑州接我女儿张瑞回家过年,孙某某联系跟我见面,我们见面后他把装有车用空气清新器盒子顺手放到我车上,我当时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我回去后看到盒子里装有5万元现金。
3、驻马店市文明大道南段道路工程(练江河至汝河大道)工程协议书。
证明:河南巨龙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驻马店市文明大道南段道路工程。
认定第五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某某(男,50岁,驻马店市恒盛建筑公司总经理)证言。
我承建驻马店市练江河北岸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政府一直没有给我结算工程款。我找到张道军让他帮忙协调让政府尽快给我结算工程款。随后过了几天,我和张道军一起到南阳拓宝玉器厂看玉器,当时我们看中一块46万元的山水玉石摆件,我买下后送给张道军。
当时买玉46万元是买了四件玉器,送给张道军的玉石摆件是30万元左右。
2、被告人张道军供述,供认不讳。
2012年年底,张某某想让我帮忙协调让政府尽快给他结算练江河北岸绿化工程款的事(当时他以河南星凯置业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练江河中段北侧景观改造工程,当时我记得施工协议书是以他爱人牛某某名义同市政府签署的),我当时答应帮他问问。随后,我和张某某一起到南阳拓宝玉器厂看玉器时,张某某以46万元价格买了一块山水造型的玉石摆件。到驻马店后张某某把这件玉石摆件交给我,我客气了一下就收了。张某某给我送玉石摆件是为了让我协调让政府有关部门尽快给他结算工程款的事。经我了解,他的工程款已经进入正常的财政审批程序,所以结算工程款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这件玉石摆件后来我送给时任驻马店市市长刘国庆了。
3、工程协议书、工程拨款申请审批表。
证明:河南星凯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练江河中段北侧景观改造项目,2004年1月驻马店市园林局已支付该公司1000万元。
4、证人吴某某(男,66岁,南阳市拓宝玉器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
2013年1月,张道军和一个男的一块找我买过一个独山玉山水摆件,价值29万元左右,和张道军一起那个男的付的钱。
5、刘某某(男,57岁,原驻马店市委书记)证言。
2010年春节张道军在河南饭店门前给我送过10万元人民币。2010年下半年,张道军在北京给我送过3万元人民币。2013年春节前,张道军送给我一个玉石摆件。
6、南阳市拓宝玉器有限公司展销厅销货凭单。
显示独玉工艺品一件销售价格29万元。
7、鉴定意见。
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独山玉雕件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鉴定意见:独山玉雕件一件鉴定价格为15万元。
认定第六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行贿人王某某(男,46岁,郑州市电业局工程公司工人)证言。
2011年我在驻马店开发玫瑰园项目,我的工程离不开建委的监管,为了和张道军搞好关系以后工程上好协调。2011年2月,我和宋建民一起去见张道军,我用信封装了1万元钱给了张道军。
2、被告人张道军供述,供认不讳。
2011年2月,当时驻马店纪委退休干部宋建民领着王某某到我办公室见我,王某某在驻马店开发的玫瑰园小区项目,希望我多关照。我说你们在驻马店做项目,应该多支持。准备走时,王某某拿出一个信封放在我桌上,说是快过节了,来看看你。信封里有一万元钱。王某某给我送钱是想让我关照一下,不让住建局下属机构去找他们麻烦。另外就是想跟我搞好关系、增进感情。
3、证人宋某某(男,63岁,原驻马店市纪委退休干部)证言。
2011年1月底,我带王某某去见过张道军,王某某把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给了张道军。
4、交代材料。
张道军交代收受王某某现金1万元的书面材料。
认定第七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2012年2月,我让宋建军给张道军打了个电话,我自己去见张道军给他了1万元钱。
2、被告人张道军供述,供认不讳。
2012年2月,宋建军给我打电话说王某某到我办公室见我。随后,王某某到我办公室说快过节了,来看看你,把一个信封放在我桌上。信封里有一万元钱。王某某给我送钱是想让我关照一下,不让住建局下属机构去找他们麻烦。另外就是想跟我搞好关系、增进感情。
3、交代材料。
张道军交代收受王某某现金1万元的书面材料。
第二部分:综合证据
本部分证据主要证实被告人张道军主体身份、到案情况及具有主动向组织交代未被组织掌握的受贿问题的情节。
1、户籍证明。张道军户籍信息一份。
2、中共驻马店市委组织部,驻组干(2004)165号。
显示张道军任驻马店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党委副书记。2004年11月11日。
3、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文件驻人常(2007)9号
显示张道军任驻马店市建设委员会主任。(2007年6月27日)。
4、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文件驻人常(2010)6号
显示张道军任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5、中共驻马店市委员会驻文(2012)102号
显示张道军任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免去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6、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文件驻人常(2012)32号
显示张道军任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免去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7、证明一份。
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张道军在2004年11月至2007年6月曾担任过驻马店市建设委员会主任,任职文件无法查到。
8、破案报告
9、情况说明,驻马店市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和河南省纪委九室调查室各出具一份,说明在调查刘国庆违纪违法问题过程中,发现张道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4年4月20日对张道军立案并采取“双规”措施,张道军在配合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其收受他人贿赂的错误事实,并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款物317.5万元,该款物目前被驻马店市纪委暂扣。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道军利用担任驻马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局长、驻马店市政府秘书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道军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道军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之意,且已全部退出受贿款,可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道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追缴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徕卡相机一部(含镜头二个)予以没收,被告人张道军退出的赃款52万元予以没收,由检察机关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佘萌萌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宋艳亚盗窃、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