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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彩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14号 罪犯李彩红,女,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本科毕业,原任新密市市直第一初级中学校长,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14号

罪犯李彩红,女,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本科毕业,原任新密市市直第一初级中学校长,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新密刑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彩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李彩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日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彩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6月2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对李彩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彩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彩红在担任新密市市直一初中校长期间,私设小金库,利用其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自2007年2月至2009年4月,在得知每年小金库有结余的情况下,便让其学校的报账员朱某某将小金库中的现金60万元分三次以李彩红的名字存入银行,并将存单交给李彩红。案发前,李彩红将其中40万元及利息取出代表本校兑付该校集资办厂对11名教师的借款共计391779元,余款18821元已退出。其余20万元公款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罪犯李彩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3月、8月、12月、2014年5月获得表扬4次;2013年1月、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彩红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彩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

审判员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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