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民特字第9号 申请人赵某甲,男,2003年4月6日生。 申请人赵某乙,男,2001年9月18日生。 监护人赵胜,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系二申请人之叔。 被申请人寇建芝,女,1964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 二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寇建芝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申请人诉称:二申请人之母寇建芝于2010年7月(农历)份由杞县于镇镇蔡邱屯村骑自行车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家人及亲戚多方寻找未果。现寇建芝已失踪4年多。申请人之父赵龙永于2011年10月因病去世。申请人一直随其叔赵胜生活。现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 经查,寇建芝,女,1964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杞县于镇镇蔡邱屯村一组,系申请人之母,于2010年7月(农历)由杞县于镇镇蔡邱屯村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赵龙永于2011年10月因病去世。现申请人随其叔赵胜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14日发出寻找寇建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寇建芝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杞县公安局于镇派出所和杞县于镇镇蔡邱屯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证明一份及本院对被申请人哥哥寇建军的调查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寇建芝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以上,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寇建芝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叶乾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侯传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