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1618号 原告张小闪,女,1986年7月10日生。 被告尚占杰,男,1987年5月3日生。 原告张小闪诉被告尚占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小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尚占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小闪诉称,2007年6月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6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尚某某。因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上网成性且经常对原告恶言相对,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从未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2012年7月,原、被告闹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两人未能和好如初。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直接抚养儿子尚某某。 被告尚占杰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 原告张小闪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结婚证一份,据此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被告尚占杰未向本院提交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7年6月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6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尚某某。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直接抚养原、被告所生育儿子尚某某。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6月6日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这说明原、被告婚前有长时间的沟通和交流。但原、被告婚后并没有注意对夫妻感情的培养,夫妻之情没有逐渐加深而是慢慢淡化。尽管原告诉称被告有网瘾、且经常对原告恶言相对,对家庭和孩子也不管不问,但原告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原告向本院出示的证据即结婚证,该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不像恋爱那样浪漫,总是被生活和工作所围绕,当事人要在婚姻中学会宽容和谦让,要给予彼此贴心的关怀。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小闪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小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亚飞 人民陪审员 郭文中 人民陪审员 郭建庄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史家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