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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保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终字第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铁保,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志鹏,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志峰,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住房保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终字第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铁保,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志鹏,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志峰,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汉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铁保因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行初字第1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铁保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本案上诉、起诉的书面申请。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铁保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鉴于李铁保已撤回一审起诉,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李铁保撤回上诉;
二、准许李铁保撤回起诉;
三、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行初字第145号行政判决。
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50元,由上诉人李铁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