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2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谷金凤,女,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海洋,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芮珂,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军超,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义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谷金凤因与被上诉人牛军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谷金凤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谷金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谷金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37.5元,由谷金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闫天文 审判员 魏 飞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解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