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799号 原告陈海兵,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瞿军,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富军,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兵诉被告李富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兵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海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海兵负担。 审 判 长 仝明霞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范晓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