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48号 原告郑州大昌甜味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稼麒。 被告郑州中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大昌甜味剂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中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大昌甜味剂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大昌甜味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大昌甜味剂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 欣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