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729号 原告胡海霞,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新国、贾其中,郑州市管城区南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顺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路北段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霞诉被告河南顺顺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霞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海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胡海霞负担。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