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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西坤诉被告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管民初字第2200号 原告王西坤,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军芳,项目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民。 委托代理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管民初字第2200号
原告王西坤,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军芳,项目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民。
委托代理人胡跃东,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芦新民,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2-1标项目经理部书记,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坤诉被告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西坤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西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西坤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仝明霞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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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