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343号 原告王洋,女,汉族,1984年7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亭旭,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明献,男,汉族,1964年12月9日生。 原告王洋诉被告黄明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洋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明献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洋撤回对被告黄明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洋负担。 代理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路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