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24号 原告河南邦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勤工路7号8层78号。 法定代表人田雷,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爱军、郭超,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货栈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许寿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邦恒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邦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邦恒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邦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河南邦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任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