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641号 原告柳声,女,1960年8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坤华,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艳红,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桂君,女,1961年8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声诉被告郭桂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声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声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霞 人民陪审员 陈选生 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