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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松杰、杨利娟、杨金焕、杨俊峰诉河南盈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30号 原告杨松杰,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利娟,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30号
原告杨松杰,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利娟,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金焕,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俊峰,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盈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元。
委托代理人闫胤宏,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杰、杨利娟、杨金焕、杨俊峰诉被告河南盈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松杰、杨利娟、杨金焕、杨俊峰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松杰、杨利娟、杨金焕、杨俊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松杰、杨利娟、杨金焕、杨俊峰负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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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