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30号 原告杨松杰,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利娟,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金焕,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俊峰,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盈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元。 委托代理人闫胤宏,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杰、杨利娟、杨金焕、杨俊峰诉被告河南盈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松杰、杨利娟、杨金焕、杨俊峰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松杰、杨利娟、杨金焕、杨俊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松杰、杨利娟、杨金焕、杨俊峰负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文梅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