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445号 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晋宇,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中威,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士卫,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士卫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 欣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