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66号 原告张夏源,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德杰,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惠达圆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青龙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乐春,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华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镇李台村南。 法定代表人乔占印,总经理。 被告河南熊熊食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朗公庙镇。 法定代表人熊向涛,总经理。 被告张乐春,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 被告熊向涛,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夏源诉被告河南惠达圆食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华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熊熊食业股份有限公司、张乐春、熊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夏源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夏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夏源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霞 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 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