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军强与魏华伟、于桂芝、魏顺合、王桂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604号 原告刘军强,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张保恩,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亚楠,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604号
原告刘军强,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张保恩,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亚楠,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华伟,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司机。
被告于桂芝,女,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魏顺合,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桂荣,女,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健魄,郑州市二七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艳,郑州市二七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强诉被告魏华伟、于桂芝、魏顺合、王桂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军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军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军强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人民陪审员  闫青玲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要忻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