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604号 原告刘军强,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张保恩,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亚楠,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华伟,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司机。 被告于桂芝,女,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魏顺合,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桂荣,女,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健魄,郑州市二七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艳,郑州市二七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强诉被告魏华伟、于桂芝、魏顺合、王桂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军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军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军强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人民陪审员 闫青玲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