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947号 原告刘伟,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曙光,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林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河南林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康月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剑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