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37号 原告何颖,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琚保丰,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明国正,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翟本金,男,1981年11月6日,汉族。 被告郑州共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广田,总经理。 被告郑州共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汴路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32号4号楼1层6-15号。 代表人李敏,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颖诉被告翟本金、郑州共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共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汴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颖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州共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汴路分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共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汴路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颖撤回对被告郑州共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汴路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赵翌闻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刘艳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仁魁 |